第四章 数据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包括基础数据信息、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及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
基础数据信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旅游行业组织,以及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数据信息,旅游团队数据信息是指与旅游团队相关的旅游行程、旅游者资料等数据信息,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是指团队旅游之外的其他旅游活动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为“团队系统”各类单位的管理员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置查询系统数据信息的权限,单位管理员账户持有者应合理设置本单位的普通账户查询系统数据信息的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统计分析本地区的旅游团队和其他旅游活动的数据信息,发布数据公报,为本地区旅游经营者经营活动和旅游从业人员执业提供信息参考服务。
第二十条 修改、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修改、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
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中系统账户持有者不得披露或使用“团队系统”的数据信息。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团队系统”运营单位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修改、披露或使用系统的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