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之前,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已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与“团队系统”功能相似系统的,可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进行自有系统与“团队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