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11时44分许,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曹溪镇下山坪石灰石矿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事故性质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情况
2020年7月25日上午,时青在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曹溪下山坪石灰石矿拉矿石,11时44分,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员吴志辉到工作面检查工作,发现时青驾驶空车暂停在+47米工作平台等候装矿较长时间没有动静,于是到车边查看情况,看到时青被不明原因溅起的飞石击穿驾驶室玻璃后击中头部,引发晕厥,后续一直在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曹溪镇石灰石矿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医院对受伤者进行治疗。
二、事故结论
经对复原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专家组认为该起事故是因为铲车运行时,轮胎边沿偶然压到小块石头飞弹而出后对事故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一起意外事故。
三、核销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应当予以核销的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拟决定予以核销,现进行公示。
四、异议期限
公示期间,对核销有异议、意见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举报。
受理举报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22日
受理地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