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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群众举报,现场核实东华政鑫壹号12号楼违规收取预定费的处罚结果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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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2日,东华政鑫壹号12号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宣传、展示楼盘信息,收取预见订性费用等违法行为。(处罚理由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建议作出: 1、将非法所得无条件退还买受人:2、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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