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源流矿业:
我局于2021年4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漆工镇磨盘山垦殖场非法占用6309.37平方米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报告;
3、违法占用土地照片;
4、测量报告。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占用的6309.37平方米土地,按照其他土地1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款63093.7元。
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二项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智慧
电 话:0793-58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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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