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武: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漆工镇仙湖村涌背河道非法采沙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你于2019年11月在漆工镇仙湖村涌背河道擅自采沙并产生违法所得的混合沙量为2156立方米。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对你非法采出的混合沙进行估价:市场价人民币50.00元每立方米,你擅自开采混合沙违法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0.78万元。上述违法开采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发展与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 2022 年 7 月 20日将拟处罚事项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 处违法所得107800元的20%的罚款(人民币2.15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1、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将罚款缴至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转款账户,户名: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账户:100279937710018888,开户银行:弋邮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志新
电 话:0793-5821150
地 址: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