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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弋自然资罚字[202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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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叠山石山坪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

我局于202155日对你单位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在《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外开采砂岩矿并产生违法所得的灰岩矿量为0.44万吨。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对你公司越界采出的石料进行估价:市场价人民币6.00元每吨,你单位在《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外开采砂岩矿违法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26400元。上述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报告;3、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证中心的《资产评估报告》;4、《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叠山石山坪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越界开采资源储量调查地质报告》;5、《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叠山石山坪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界复核测量报告》(江西省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 6、法人主体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7、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20216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0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的30%以下罚款(人民币7920元),共计罚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343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转款账户,户名: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账户100279937710018888,开户银行:弋邮行(备注缴入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志新                 

话:0793-5821150             

址: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方志敏大道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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