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钙产业园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起,未经依法批准在三县岭镇龙家村委会龙家村小组平整2319.14平方米土地,现状已推土,无固定建筑和硬化地,准备建设物流园。地类为基本农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报告;
3.违法占用土地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非法占地面积2319.14平方米;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龙家村委会龙家村小组的2319.1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龙家村委会龙家村小组,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2319.14平方米基本农田,按照8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85531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2.并将罚款缴至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转款账户,户名: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账户:1512213009024906708,开户银行:弋工行(备注缴入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智慧、李赟
电 话:0793-5821150
地 址: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方志敏大道中路6号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