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关于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
因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附件1)。
三、征收部门: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住房建设保障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南岩街道及桃源街道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即2021年12月21日)起。
六、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规划红线图
2.《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